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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祖海、周继占与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张军义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李祖海,周继占,张军义,杨芝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李相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祖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继占。原审被告张军义。原审被告杨芝行。上诉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一公司上诉称,其从没有与被上诉人李祖海、周继占发生过业务往来,原审被告张军义、杨芝行也不是其公司员工,其也从未授权两原审被告与两被上诉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及办理其他事项,就两被上诉人诉状中所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劳动关系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祖海、周继占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审被告张军义、杨芝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祖海、周继占主张,2013年5月9日其与上诉人天一公司的项目部签订《沿街楼砌体劳务分包协议》,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完成全部施工项目。2013年8月23日工程验收合格,现因付款问题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在圣海明都生活小区,该区域属于宁阳县辖区,原审法院以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