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毅与闫玉豹、尹元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闫玉豹,尹元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闫玉豹,地址凤泉区。被执行人尹元泽。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王毅申请闫玉豹、尹元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50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闫玉豹、尹元泽应支付申请人王毅案款145600.0元,承担执行费2084.0元。经我院调查执行后,被执行人闫玉豹、尹元泽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李新民审判员 刘宜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