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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毅与闫玉豹、尹元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闫玉豹,尹元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闫玉豹,地址凤泉区。被执行人尹元泽。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王毅申请闫玉豹、尹元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50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闫玉豹、尹元泽应支付申请人王毅案款145600.0元,承担执行费2084.0元。经我院调查执行后,被执行人闫玉豹、尹元泽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李新民审判员  刘宜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