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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061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委托代理人于树海,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女,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