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济南万佳正能量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万佳正能量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459号原告济南万佳正能量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牛小牛,经理。委托代理人齐亚崑,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花,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长征,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雷,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万佳正能量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万佳正能量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济南万佳正能量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