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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勇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173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勇,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武夷山市看守所临时寄押,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勇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5)彭州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勇撤回上诉。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超代理审判员  李抒璟代理审判员  查 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