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421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牛家家,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祁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