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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韦海荣与郭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海荣,郭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498号原告韦海荣,女,生于1977年4月25日,汉族。被告郭继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海荣诉被告郭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海荣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海荣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