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韦海荣与郭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海荣,郭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498号原告韦海荣,女,生于1977年4月25日,汉族。被告郭继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海荣诉被告郭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海荣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海荣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