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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492号原告:张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郑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