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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五一申请执行陈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五一,陈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王五一,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陈新民,男,汉族,村民。王五一申请执行陈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新民应给付王五一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30元,执行费3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新民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3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有了新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藏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