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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欣与杨正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杨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李欣,女,1981年11月13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代理人耿英,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杨正涛,男,1982年12月20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诉被告杨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于2016年4月27日以现在所收集的证据不够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欣负担。审 判 长 周      先      华人民陪审员 张      贤      良人民陪审员 钟林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芝      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