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欣与杨正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杨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李欣,女,1981年11月13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代理人耿英,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杨正涛,男,1982年12月20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诉被告杨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于2016年4月27日以现在所收集的证据不够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欣负担。审 判 长 周 先 华人民陪审员 张 贤 良人民陪审员 钟林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芝 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