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桂兰诉被告于建平、于林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兰,于建平,于林平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611号原告林桂兰,女,194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建平,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林平,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林桂兰诉被告于建平、于林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桂兰、被告于建平、于林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于万庆(2009年已去世)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长子于建平、次子于林平,两子均已成家。2013年11月,经亲朋好友调解协商,达成《于万庆遗产继承的家庭协议书》。因被告未配合其办理相应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西安市人民西路一号房改房56.16㎡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于建平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林平辩称,签订《于万庆遗产继承的家庭协议书》属实,其对该协议书亦无异议,但是在西安市北郊东长吊村拆迁时,原告领取了拆迁安置款共计16.8万元,按份额比例计算,其应获得4.2万元,如果原告将该4.2万元向其支付,则对诉讼请求无异议,否则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夫于万庆原为西安市北郊东长吊村村民,入伍后身份变更为居民。后,东长吊村拆迁,原告家获得相应赔偿及补偿。2009年2月5日于万庆去世。2013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于万庆遗产继承的家庭协议书》一份,协议结果为:1、西安北郊东长吊村于万庆祖产拆迁返还房给原、被告三人共计180平米;2、西安西门外人民西路一号于万庆原在单位房改房56平米全部分给林桂兰。2015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另行签订《关于于万庆东长吊村祖产房拆迁回迁房分配的最终协议》一份,对前述协议分配给原、被告三人共计180平米单项进行了变更,变更为共计210平米,其余未变。上述事实,有《关于于万庆遗产继承的家庭协议书》、《关于于万庆东长吊村祖产房拆迁回迁房分配的最终协议》、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于万庆去世前未立遗嘱,去世后,家庭成员对其遗产协商进行了分配,该分配协议各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一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015年的协议部分变更了2013年的协议内容,原协议约定西安市人民西路一号于万庆原单位房改房56平米归原告所有,此项未作变更,原、被告对协议内容并无异议,故原告据该协议请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西安市北郊东长吊村拆迁分配款,被告于林平已经另案主张,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西路房屋归原告林桂兰所有。案件受理费2546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凤审 判 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