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丁明明与扶沟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明,扶沟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0号原告丁明明,男,1997年1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新玲,代理权限为均为特别授权。被告扶沟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法定代表人:周光贵机构代码:411621000009470.本院受理丁明明诉扶沟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6日,丁明明与扶沟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丁明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扶沟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丁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明撤回对被告扶沟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5元,原告丁明明自愿承担。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张永强陪审员 包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