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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字第9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登高建筑结构补强有限公司与上海静安城投重庆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登高建筑结构补强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城投重庆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9200号原告重庆登高建筑结构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7号附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8685031W。法定代表人袁登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重庆市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静安城投重庆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39综合楼3楼,注册号500000400000736。法定代表人倪明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登高建筑结构补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静安城投重庆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登高建筑结构补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7.5元,由原告重庆登高建筑结构补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