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志农与邵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农,邵来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409号原告许志农。委托代理人苏珠芬(受许志农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来法。委托代理人邵静(系邵来法女儿,受邵来法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农与被告邵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农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志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许志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