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4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志农与邵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农,邵来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409号原告许志农。委托代理人苏珠芬(受许志农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来法。委托代理人邵静(系邵来法女儿,受邵来法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农与被告邵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农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志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许志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