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成佑与被执行人苏月德、许桂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佑,苏月德,许桂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4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佑,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苏月德,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许桂真,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成佑与被执行人苏月德、许桂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小莉址在泉港区山腰亿达小区D幢603号的房屋已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现暂查无被执行人陈小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剑涛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东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