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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于亮、韦瑜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亮,韦瑜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4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306号。负责人夏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藏化,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素云,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亮。被告韦瑜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于亮、韦瑜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