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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6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郑顺利诉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街三队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顺利,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小街三队村民委员会,北京百汇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6087号原告郑顺利,男,1966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景玉玲(原告郑顺利之妻)。委托代理人郜琳茹,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小街三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小街。负责人王海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波,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艳苹,女。被告北京百汇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街三队村委会院内10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波,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艳苹,女。原告郑顺利(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小街三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街三队村委会)、被告北京百汇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凯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街三队村村民,于1988年12月接班农转非。2009年8月,小街三队村产权制度改革。2010年9月,小街三队村委会限期原告将户口迁回村里,否则原告不持有本村基本股,必须将股份买断给小街三队村委会。因原告的公租房必须为原告本人名下,故没有将户籍在限期内迁回小街三队村。其后,原告被告知基本股股权被小街三队村委会买断。2016年1月,原告通过朋友得知其他村改制没有户籍迁回的要求。故诉至法院,要求小街三队村委会恢复原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求百汇凯公司恢复原告的股东资格;要求百汇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补发原告股份分红31000元(自2010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本案诉讼费由小街三队村委会、百汇凯公司负担。经查:原告原户籍所在地为通州区梨园地区小街村x号,原系小街三队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8年12月8日,原告因招工,户籍由农业转为非农业,户籍所在地迁入原通县供电局。2009年8月,小街三队村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2000年9月21日,小街三队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如下决议“对于股份制改革方案中涉及的1983年12月31日以后,因考学农转非、投靠农转非、接班顶替农转非、部队复员转工人员享有基本股事宜,经代表会议讨论上述四类人员,现户口未在小街三队的,在规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回的,按照方案计算其基本股,未在规定期限内迁回的,不予计算基本股。具体迁户口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0年10月15日”。小街三队村委会将上述决议依程序公示。原告为保留其名下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未在上述期限内将户籍迁回小街三队村。原告现起诉要求恢复其小街三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该项诉讼请求属于村集体自治范畴,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要求恢复百汇凯公司股东身份,因百汇凯公司系村集体经济成员组成的股份制公司,其股东身份的依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属于村集体自治范畴,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主张小街三队村委会和百汇凯公司侵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但原告至今并未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故原告现不具备提起该项诉讼的主体身份。综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顺利的起诉。案件受理二百七十五元,退还原告郑顺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宇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