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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蒲会英与胡想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288号原告蒲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意见分歧,原告主张离婚,被告要求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蒲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苟鸣鹤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