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林、高仕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林,高仕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永林。被执行人高仕千。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林、高仕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江苏省东台市公证处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盐东证经内字第2484号、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盐东证执字第20号公证执行文书。公证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杨永林、高仕千归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人民币355540.36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公证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查封被执行人高仕千名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预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中环紫郡花园10-202的房屋所有权(因该房产处于预售中,暂不便处置)、扣划被执行人杨永林银行存款227.0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采取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币355540.3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具报告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划拨回执及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人民币355540.36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实际扣押的一辆汽车,不宜强制执行的一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东台市公证处(2012)盐东证经内字第2484号公证书、(2015)盐东证执字第20号公证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厚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