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石家基与周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基,周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基,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周华明,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基与被执行人周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华明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华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8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石家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周华明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