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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异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联光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大德人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人大德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异109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联光投资有限公司(UNITEDGLORYINVESTME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座38楼(Level38ThreePacificPlace,1Queen’sRoadEast,HongKong)。负责人张永光,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天睿(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大德人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号海淀科技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杨影志,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411室。法定代表人许洪标,董事长。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人大德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法定代表人邓崇云。本院受理的(2007)二中执字第00019号联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光公司)申请执行清大德人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德人公司)、中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检测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联光公司以抽逃注册资金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清大德人公司股东北京人大德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大德立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大德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联光公司称,清大德人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大德立公司是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并以货币出资1150万元,但其在验资之后抽逃出资,故请求法院追加人大德立公司为被执行人,由其承担责任。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的联光公司申请执行清大德人公司、中标检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清大德人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通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占出资比例10%的股权(出资额200万元)、冻结了该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新蓝图实业有限公司占出资比例70%的股权(出资额1050万元)及其持有的杨凌农业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占出资比例27.32%的股权(出资额1250万元)。上述股权冻结至今。另查,清大德人公司、中标检测公司、人大德立公司现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审查公司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本案被执行人清大德人公司尚持有深圳市通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蓝图实业有限公司、杨凌农业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上述股权未经价值评估,难以认定清大德人公司有无财产清偿债务,亦无法判断清大德人公司持有的股权价值是否明显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故联光公司以抽逃注册资金为由申请追加清大德人公司股东人大德立公司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定追加情形,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联光投资有限公司(UNITEDGLORYINVESTMENTLIMITED)追加北京人大德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刘 娟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