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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曹艳玲诉李国成、白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玲,李国成,白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090号原告曹艳玲,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乌塔其监狱东区。被告李国成,男,4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宝聚源村宝聚源屯。被告白小军,男,4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都尔本新村二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玲诉被告李国成、白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国成、白小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艳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曹艳玲负担。审判员  潘少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慧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