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周昱彤与许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昱彤,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周昱彤,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新华街15委2组。被执行人许志,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红十字会秘书长,现住梅河口市解放街28委5组。本院在执行(2015)吉0581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周昱彤与被执行人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判令被执行人许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昱彤欠款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2058元,执行费2793元。因以冻结被执行人每月工资3000元至还清时止,现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0581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 孙 杰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明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