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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帏与浙江银泰电子商务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帏,浙江银泰电子商务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499号原告赵帏。被告浙江银泰电子商务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701-2室。法定代表人陈晓东。原告赵帏与被告浙江银泰电子商务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斌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赵帏于2016年4月25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帏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