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42号申请人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201339-6。法定代表人高尔华。委托代理人管建强、林鑫娜,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东侧、金源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5188479-0。法定代表人魏立芳。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