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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任丘市三佳铝业有限公司与曾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三佳铝业有限公司,曾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465号原告任丘市三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汉乡小李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135562-3。法定代表人刘二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美杰,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景斌,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奎阁街道办事处奎阁村人,住。原告任丘市三佳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三佳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景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三佳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三佳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景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原告任丘市三佳铝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