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皖0504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汪久宏与姜言宝、XX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久宏,姜言宝,XX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皖0504民初1067号原告:汪久宏,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姜言宝,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XX梅,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汪久宏与被告姜言宝、XX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贝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