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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鄢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X,林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998号原告鄢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被告林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鄢X诉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鄢X以与被告林XX经亲朋劝说并已和好为由,明确表示不再继续诉讼。本院认为:撤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享有的法定权利,尤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秉持友爱和睦、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X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鄢X负担。审判员  郭顺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