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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育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419号上诉人张育红,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代理人张世文(张育红之父),男,194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张育红因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第225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期间,张育红诉称,其父母系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港村委会)的村民,张育红因出生成为该村村民,其户口也在双港村委会。1999年延包土地时规定,新生的不增加土地,去世的不减,因此张育红成了农业人口无地人员。2016年1月10日双港村委会贴出双港村财政改革的公示,其中第二项规定:启动双港农业人口补偿10000元,人口截止2000年12月31日土地延包日期年底兑现。张育红于2016年1月20日找到双港村委会,要求给付其农业人口无地人员补偿费,村委会称这届村委会有新规定,出嫁女户口该迁走,不迁走没有补偿。张育红认为,其出嫁后很快离婚,所以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不属于该迁不迁的情况,其是双港村委会的村民,应当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应由双港村委会向其发放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双港村委会给付张育红农业人口无地人员补偿费22000元(含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双港村委会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张育红要求判令双港村委会给付其农业人口无地人员补偿费22000元(含利息)的诉讼请求,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张育红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后,张育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2016年1月10日双港村委会贴出财政改革公示,其中内容二规定:启动双港农业无地人员补偿费10000元,2016年兑现,人口截止土地延包的2000年。因为这届村委会自2006年执政以来作出规定,双港村农业无地人员补偿30000元,还规定出嫁女户口该走不走的不予补偿。因为上诉人属于这种情况,上诉人家属多次找到村委会讨要说法,最后一次是在2016年1月20日,但都没有解决补偿问题。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在双港村委会的合法村民身份以及村委会关于出嫁女该走不走的规定,现张育红通过诉讼维护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应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育红诉请村委会发放农业人口无地人员补偿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经审查作出对张育红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上诉人张育红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代理审判员  刘继永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丽速 录 员  韩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