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殷玉成 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成,襄阳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324号原告殷玉成,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被告襄阳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鱼梁洲。法定代表人叶灿方,昊天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鱼梁洲。法定代表人叶灿方,锦绣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华义,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邱文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玉成诉被告昊天房地产公司、锦绣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玉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昊天房地产公司、锦绣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成撤回对被告昊天房地产公司、锦绣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520元,由原告殷玉成承担。审判长 熊龙泉审判员 晏大欣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