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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惠应豪与李瑞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应豪,李瑞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37号原告惠应豪,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瑞先,女,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应豪诉被告李瑞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应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应豪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应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二辉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根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