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贺平宝与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平宝,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774号原告:贺平宝,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郑培,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平宝诉被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平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牛 蕾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栾佳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