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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052号原告杨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