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052号原告杨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