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湾井、张保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湾井,张保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2民初243号原告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廷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诉,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湾井。负责人朱金山,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保宪,该矿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张保军。委托代理人李俊生,鹤壁市鹤山区新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和款物。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湾井、张保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未预交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遇见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预交纳诉讼费,通知其预交仍不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戚秀丽审判员 姬爱国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