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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XX兆、陈林汝等与尹立新、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兆,陈林汝,倪建国,陈志统,陈航,倪新炎,陈国生,陈益好,陈朝东,倪建良,陈燕青,马宏兴,陈卫华,蒋建木,陈志勇,陈敏玲,尹立新,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457号原告XX兆。原告陈林汝。原告倪建国。原告陈志统。原告陈航。原告倪新炎。原告陈国生。原告陈益好。原告陈朝东。原告倪建良。原告陈燕青。原告马宏兴。原告陈卫华。原告蒋建木。原告陈志勇。原告陈敏玲,上述十六原告推选代表人XX兆。委托代理人黄土生,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尹立新。委托代理人周金炎,龙游县小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周欣,董事长。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俞成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兆、陈林汝、倪建国、陈志统、陈航、倪新炎、陈国生、陈益好、陈朝东、倪建良、陈燕青、马宏兴、陈卫华、蒋建木、陈志勇、陈敏玲与被告尹立新、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兆、陈林汝、倪建国、陈志统、陈航、倪新炎、陈国生、陈益好、陈朝东、倪建良、陈燕青、马宏兴、陈卫华、蒋建木、陈志勇、陈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