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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段永辉与任继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辉,任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段永辉,男,汉族,住会宁县。被执行人任继军,男,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段永辉与被执行人任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永辉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继军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段永辉借款本金50500元,利息1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73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继军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执行款1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执行款15000元;剩余执行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执行费673元由被执行人任继军承担。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段永辉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