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执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复伟与许晓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复伟,许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856号申请执行人:刘复伟,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许晓伟,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刘复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晓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日起计算至指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复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楼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