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奈曼旗北方果蔬批发市场与李玉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奈曼旗北方果蔬批发市场,李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北方果蔬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张学,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玉兰,女,汉族,45岁,现住奈曼旗。系奈曼旗北方果蔬批发市场承包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北方果蔬批发市场与被执行人李玉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北方果蔬批发市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