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孙兴亮与朱文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亮,朱文友,马凤祥,王学良,潍坊基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孙兴亮。被执行人朱文友。被执行人马凤祥。被执行人王学良。被执行人潍坊基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爱芹,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兴亮与被执行人朱文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