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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孔海与魏长凯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孔海,魏长凯,郭福群,张永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王孔海。被执行人魏长凯。被执行人郭福群。被执行人张永玉。申请执行人王孔海与被执行人魏长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