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姜秀莲与包钢嘎木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莲,包钢嘎木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姜秀莲,女,1954年1月4日,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包钢嘎木仁,男,45岁,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某学校教师。姜秀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包钢嘎木仁工资卡直至扣完标的69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日 斯楞审 判 员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