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09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孝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