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辖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庞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改玲。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文志。上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上诉人实施了网络销售行为,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上诉人住所地亦为侵权结果地,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佛山市禅城区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淘宝网销售“每天红烧酱汁”、在山西运城市、晋中市、太原市、江苏省新沂市、天猫网大量销售“伊例家红烧酱汁“,销售规模十分巨大,侵犯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由于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在网上商城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其侵权行为亦属于利用网络发布相关信息方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上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被侵权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禅城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