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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魏春吉与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吉,张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第913号原告魏春吉。被告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吉与被告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春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春吉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