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魏春吉与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吉,张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第913号原告魏春吉。被告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吉与被告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春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春吉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