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牛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2061号原告牛某,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吕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牛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立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吕某甲,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无共同财产、债权,共同债务有欠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欠牛某甲5000元、欠牛某乙5000元,要求平均负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共同债务有欠桑某30000元,欠赵某10000元,欠吕某乙5000元,欠王某20000元,欠吕某丙8000元,欠吕某丁5000元,欠吕某戊3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四枚,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被告在本次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2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吕某甲,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欠牛某乙5000元、欠牛某甲5000元、欠吕某乙5000元,欠吕某丙2000元,共计本金57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平均负担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认可欠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欠牛某乙5000元、欠牛某甲5000元、欠吕某乙5000元、欠吕某丙2000元,共计本金57000元及利息,故在本次诉讼中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答辩中的其他共同债务,因被告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不予认可,同时该部分债务是否存在又涉及案外人,故在本次诉讼中本院对此部分债务是否存在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牛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二、共同债务57000元及利息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1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