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新与刘沁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35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衷震、卢冬梅,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8年3月1日生。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协议离婚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财产分割费2766元退回原告陈某。审 判 长 黄 刚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