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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与钟锦、钟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钟锦,钟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34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中兴大道中康怡大厦首层、二层。负责人何树培,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基伟,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明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锦,男,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钟宽,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诉被告钟锦、钟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小敏黄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