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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徐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李鸿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李鸿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809号原告徐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湖北路体育中心大门西侧。法定代表人董宁,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爱松,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鸿(曾用名:李伟),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原告徐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诉被告李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雪钧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吴建,被告李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诉称,2005年,原告与被告建立彩票代销关系,站点号为03071和03094,站点地址分别为泉山区食品城华东市场6号和纺南纺织厂南宿舍6-1-103体彩站。但自建立代销关系以来,被告一直未按约向原告交纳彩票销售款。至2006年4月22日,被告共拖欠彩票销售款600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截止至2014年11月,被告仍欠原告彩票销售款本金468771.0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彩票销售款468771.0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15年12月31日前损失为293638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鸿辩称:1、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欠款数额基本无异议,造成本案欠款的原因是由于前期江苏省体育彩票中心允许利用信用额度透支投注,一些彩民投注时未付款,而是过一段时间后统一结算付款。由于投注彩票具有一定风险性,后来向彩民进行索要时,因个别彩民投注数额较大,已无能力进行偿还,所以造成欠款现象。欠款时间发生于2005年4月至9月,至今已有十余年,具体数额已无法记清,待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被告质证后,由法院进行认定。2、本案欠款产生于2005年4月至9月,欠款产生后,原告从未以任何方式向被告索要欠款,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徐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江苏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人员业主欠款站点统计表,证明被告拥有两个体彩站点,其中一个是03071站点,该站点的业主为被告,截止至2014年11月,该站点的欠款金额为308519.58元;另一个为03094站点,截止至2014年11月,该站点的欠款金额为160251.44元,两个站点合计欠原告彩票销售款468771.02元。2、被告李鸿(曾用名李伟)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复印件一份,还款计划的书写时间为2006年4月22日,表明03071站点的欠款金额在当时为38万元。3、2007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03094站点还款计划,证明该站点欠原告彩票销售款176557元,同时证明被告计划每月向原告还100元。4、2007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03094站点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也证实被告欠原告彩票销售款17万余元,其表示尽最大能力追回欠款,归还原告。被告李鸿质证认为,对江苏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人员业主欠款站点统计表的真实性无异议,该二个站点均是被告的,但具体的欠款金额要求原告提供明细;对2006年4月22日、2007年3月2日、2007年4月1日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是被告所写,但欠款均是政策性欠款,被告只负责向彩民催要。另外,还款应以2007年4月1日的还款计划书为准,上面并没有注明需被告本人还款的内容,之后原告也没向被告再主张权利,因此,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解释辩驳称,在还款计划中被告已经对两个站点欠款数额分别认可为38万元及17万余元,后期被告又归还了一部分,对此,原告同意予以扣减。对于诉讼时效原告认为并没有超过,从2007年3月2日的还款计划可以看出本案是分期还款,每月还款额为100元。被告李鸿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关联性,且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鸿曾用名为李伟。2005年,原告与被告建立彩票代销关系,被告经营站点号为分别为03071、03094的两个彩票站点。2006年4月22日,针对03071号彩票站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说明及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前一段时间,由于受其他彩民经常中奖的影响,后与其他彩民一起购买彩票,最后共欠彩票款38万元……同时我要从中吸取教训,好好工作,再不出现同样的错误,争取2007年年底将欠款还清”。2007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007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站点编号:03094,机主姓名:李伟,至2007年3月2日,欠彩票销售款176557元。还款计划如下:1、此款为本站点彩民周建民所欠。2、我们在加紧向其追讨。3、在周建民未还清欠款前,用本站点拥金抵,直至抵完。4、本人月收入约八百元,计划每月再还100元。”2007年4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2007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站点编号:03094,机主姓名:李伟,至2007年4月1日,欠彩票销售款17万余元。还款计划如下:1、此欠款为本站点彩民周建民打三D所欠。2、本人尽全力向周建民追讨欠款,争取近期将欠款追回。3、在欠款未追回前,请省中心扣除本站点销售佣金。4、欠款人周建民也表示近期争取将所欠款还清。”另查明,被告经营的两个彩票站点自2005年年底便停机再未经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诉请的金额是否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针对涉案03071号、03094号彩票站点的欠款,被告共向原告出具了三份还款计划,其中,03071号彩票站点的欠款还款计划,被告于2006年4月22日出具,据今已有十年。而03094号彩票站点的欠款,被告前后向原告出具了两份还款计划,在上述还款计划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后一份还款计划系对前一份还款计划的补充,且两份还款计划对于还款方案均作了具体的约定,因此,后一份还款计划中所约定的还款方案应视为对前一份还款计划还款方案的变更,应以最后一次还款计划表明的还款方案为准。在后一份还款计划即2007年4月1日的还款计划中,被告未再承诺其每月还款100元,因此,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对拖欠费用系分期还款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最后一次还款计划的出具时间距今已有九年。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后,有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本案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20元,减半收取5710元,由原告徐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雪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茜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