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241号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朝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龙,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凌飞,公司员工。被告: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法定代表人:张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渝,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华,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宛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