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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胡小兵诉危存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兵,危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134号原告胡小兵。被告危存艳。原告胡小兵诉被告危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危存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未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14年10月5日起的利息。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被告危存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期自2014年10月5日至2014年11月4日;若逾期未归还则应从借款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危存艳获得借款后,未按约还款。经催收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借款协议一份及原告陈述等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兵与被告危存艳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危存艳取得借款后,经催收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危存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危存艳应当偿还原告胡小兵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危存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振斌代理审判员  胡九平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闪华